一、案件背景
宁波Y公司与香港J公司和L公司,签订的是售货合同,并从香港公司收到了货款,宁波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宁波税务局申请的出口退税。但是,宁波Y公司与临海H公司,双方之间同时签署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另一份是《产品购销协议》,但注明“仅供商检”。
最终,宁波税务稽查局对宁波Y公司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Y公司构成了外贸出口“真代理、假进销”的违规操作,对宁波Y公司已获取的出口退税款2500万元予以追回。
税务局出具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二、假自营真代理的出口退税风险
1. 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了假自营真代理的情形。
宁波Y公司的出口业务就属于第三点规定的情形,即“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2. 假自营真代理的后果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第三条规定,若申报出口退税的主体从事的是“假自营真代理”业务,则已退的税款应予以追缴,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甚至还会对出口企业停止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这就是为何宁波税务局出具决定书,对宁波Y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进行追回。
三、相关建议
既然假自营真代理模式下存在出口退税的税务风险,为何代理出口企业还要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呢?实践中,有些代理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目的是为了做大规模、以便进行融资,或者获取当地的财政补贴,又或者增加企业的收入(代理费)等。
对代理出口企业而言,又该如何规避出口退税的风险呢?兰迪税务律师提供如下建议:
1. 如果定位只是代理的角色,则只负责报关和提供资金周转,而不以自己的名义去申报出口退税;
2. 如果有其他的考量因素,一定要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出口退税,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进行严格的审查,因为实践中很多企业因备案单证不符,最终被税务局追缴已退的税款。同时,应当避免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3. 还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与出口退税款损失相关的赔偿条款,即使未来被税务局追缴出口退税款,也可以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降低损失。
4. 最后,还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若未来产生纠纷,可能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此时书面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