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案评 > 出口退税争议及刑事辩护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退税1790万元,但最终法院只认定136万元的骗税款
发布时间:2024-05-06 12:02:00  作者:谢晓晶     浏览:208次

一、案件背景

刘某1、胡某2、刘某3同其他5人(在逃)共同出资在某工业园注册了11家皮草公司(捆绑经营),其中10家生产型工厂,1家加工工厂(将生皮加工为熟皮)。刘某1负责上述11家皮草公司的全面工作,胡某2负责工厂的生产工作,刘某3负责公司的日常开销和货物进出,伍某为该11家公司的会计,尚有其他同案人负责与农户联系开票、汇款、收汇等事宜。

生产公司的业务有真实的部分也有虚假的部分。虚假部分的操作流程是,生产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之后,根据虚开的金额制作相应的生皮入库和出库单,并且与加工厂对接生皮的出入库,生产公司分别通过公账向加工厂支付加工费,加工厂开具加工发票给到生产公司,随后委托货代公司办理虚假货物的出口。货代公司将相关的虚假出口单证通过快递寄送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的负责人通过联系地下钱庄,从境外完成资金回流。生产公司的财务再将整理好的上述资料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公诉机关认为,以上11家公司共取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价税合计约1.7亿元,在涉案期间出口货物33657件,骗取出口退税约1790万元。然而,最终法院认定的骗取出口退税款为约136万元。

 

二、法院采纳的辩护意见

法院结合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以及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在最终判决时采纳了以下辩护意见:

1. 仅有从长沙海关出口的1667件货物系虚假报关出口,并申请到退税款约136万元,其余出口货物系虚假出口且成功取得退税款1654万元的证据并不充分,因此不予认定。

2. 公诉机关按照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退税率的方式,直接认定上述1667件货物的退税款为约184万元,属于计算方式错误。根据税务局的回函,亦证明从长沙海关申报的出口,实际退得的免抵退税款约为136万元。

3. 确实有证言证实曾向涉案公司出售了水貂生皮,且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涉案公司确实有真实生产,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也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是有真实生产和出口、存在有货虚开的情形。对于除上述从长沙海关虚假出口的货物外,尚无法证明其余虚开发票的主观目的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4. 根据相关证据,胡某2仅参与加工厂的生产管理,刘某3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二人并未直接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对同案其他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和后果亦未起到直接作用,在貂皮收购、报关出口、资金回流、出口退税等环节中起到次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从犯。

 

三、律师评论

1. 有货虚开的刑事风险分析

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案件当中,由于行为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实际没有在国内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暂时不考虑消费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因此往往会涉及到虚开的环节,这也使虚开发票成为该类案件司法机关的重点。

在本案中也同样存在上述虚开问题,但是在计算骗取出口退税款时,还应当考虑国家税款是否已经实际退给了行为人,以及对于未实际退税、有真实货物出口对应的税款部分,是否应当剔除。以下将对农产品出口企业有货虚开的情形做进一步分析。

(1)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业务特殊性

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来说,农户销售农产品免税,而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反向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灾区,并成为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行业领域。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农产品收购有其特殊性:农产品生产者数量众多,出口企业一一向其收购、开票成本巨大,因此往往会通过中间商、收购大户来集中采购。这些中间商、收购大户可能本身就是农户,但有时鉴于收购数量之多,除了拿自身的信息给出口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也会提供其他的农户信息,但其提供的农户是否能与出口农产品的真实销售方一一对应,则对出口企业来说不得而知。诸如此类情况,出口企业主观上并不具有虚开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收购并出口了农产品,但是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某些信息(假设金额正确)与实际不符,是否能够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呢?

(2)农产品有货虚开分析

从主观目的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与事实有出入(销售方身份信息不符)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为了简化农产品收购流程、提高效率,以及为了做账的需求。那么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呢?

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文献,一方面,农户生产农产品是需要使用一定的农用工具、燃料等生产资料的,而在购买上述生产资料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农户在对外销售农产品时,也将使用的生产资料价格及对应的增值税包含在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也就是说,出口企业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负担了一定的增值税。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出口农产品应当视同已在国内缴纳了增值税,即为“已税货物”,那么认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时,出口企业的行为是不构成“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这一实质要件的。

也就是说,若出口企业真实购买了农产品,虽然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能存在瑕疵,但是不应当就此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 有货虚开的行政风险分析

以上是从刑事案件的角度分析有货虚开的问题,这里还存在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在刑事的角度不会认定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那么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是否会面临一定的处罚呢?

(1)虚开发票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而对于什么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也就是说,上述所说的真实购买农产品,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记载的农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即属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中所称的“虚开发票”行为。

(2)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A)基于虚开行为

单纯针对纳税人的虚开行为,无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亦无论是否造成了税款流失,根据相关规定,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会根据虚开的金额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具体详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B)基于虚开行为导致偷税、逃税、骗税

在有货虚开的情况下,可能还会伴随着无货虚开,或者虽然是有货虚开,但是开票的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金额,那么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偷逃税款或者骗税。

对于受票方来说,a)若通过虚开发票多列成本,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会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50%以上5倍以下);b)若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会面临被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1倍以上5倍以下)。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开票方来说,如果其虚开发票导致下游受票方偷漏税或者骗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并处受票方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谢晓晶/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一、人物简介谢晓晶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1025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为国内与国际财税法,国际投资与贸易。二、教育背景南昌大学 经济学硕士三、执业经验谢晓晶律师是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具有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谢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合规与咨询、出口退税刑事辩护、公司合规与股权架构设计、出具境内外法律与财税意见书和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境内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国际财税争议沟通与解决等法律服务,在国内外法律及财税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四、业绩代表财税法领域:·为山东、深圳、东莞等多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全流程的合规咨询服务;·代理某行业龙头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结合税务、刑事双重专业能力及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为涉案人员进行辩护;·代理某财务人员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辩护;·协助湖北某公司进行印度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为日本某软件研发公司提供境内目标公司的法律与财税尽职调查、以及股权质押登记服务;·为巴西某游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服务贸易出具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意见书;·为定居日本的某客户应对国内税务调查事项(含个人所得税及国内店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多家金融科技企业、生产制造企业、通信技术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国营(上市)企业提供海外子公司日常财税合规咨询、出具内控报告、出具转让定价报告、跨境交易模式涉税分析等财税与法律服务;·为某专业设备制造企业(上市公司)外派人员涉及的境外及国内税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国际投资与贸易领域:·为国内某农业龙头企业的海外并购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境外法律咨询、协助进行商业谈判、为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意向书、协助境内投资备案划转、起草股权收购协议(英文版)、协助办理境外工商转股手续、目标公司董事的新增/卸任、境外央行备案等;·为多家企业的境外投资提供股权架构设计、目的国外商投资政策与政府审批、境外公司法与税法合规咨询、中英文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涉外商标异议、境外劳动法咨询、办理海牙认证等法律服;·为多家中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以及中资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德国、俄罗斯、印度、越南、喀麦隆、加拿大、欧洲等);·为芬兰某上市企业、国内某头部电商平台就退出海外市场相关合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国内某上市高科技环保企业海外EPC工程项目提供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为国内某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提供商(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从数据保护法、税务合规、原产地认证、FDI政策等多角度的法律及风险防范建议;·为某汽车零部件企业、专业设备制造企业等就境外法律环境及目标公司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台湾某电子科技企业在境外的土地购买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助起草、审核授权与对手方的沟通邮件、授权委托书、谅解备忘录、购买意向书等法律文书;·为某头部家电企业的海外业务贸易模式、关联交易、财务合规、海外市场准入资格、本地采购模式、进出口合规等从法律与税务角度出具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东莞某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常年法律与财税顾问服务;·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架构搭建、框架协议、采购合同起草与审核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深圳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咨询、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厂房租赁纠纷咨询、各类合同起草与审核、知识产权维护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多家金融科技公司、大型节能环保综合性企业、电子产品回收平台等起草或审核支付服务协议、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授权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五、荣誉资质中国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高级企业合规师、证券从业资格、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六、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 联系电话
    19842300043
  • 电子邮箱
    xiaojing.xie@landinglawyer.com
  • 执业证号
    144032022114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