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主题: 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与政策
访谈实录(Record)
[主持人雷金菊]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海关律师网在线访谈。我是中国海关律师网业务维护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今天由本网创办人孙国东律师为大家在线解答“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问题。孙律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律师业务,过去曾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有较多的认识,相信他的解答对大家有益。欢迎各位踊跃提问。(2007-11-23 14:01:15)
[孙国东律师]各位网友好。(2007-11-23 14:03:00)
[主持人]近年来,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孙律师,您曾在海关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年,后又作为执业律师代理过多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案件,能否先给大家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2007-11-23 14:03:08)
[孙国东律师]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一起来探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由于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主要在边境进行,所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国外被称为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在我国也有这样的说法。我国海关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执法队伍日趋专业化,执法模式也日趋高效化,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作用。目前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将其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即将进出境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嫌疑案件等。(
[孙国东律师]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是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因此不言而喻,它与进出口活动有关,与对外贸易有关。作为进出口企业来说,如果谁的产品有外销,并且其知识产权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就应该注意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2007-11-23 14:10:05)
[孙国东律师]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主动保护模式,一种是被动保护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从海关执法的角度来说的。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说则是相反的模式。我们主要是从海关执法的角度来谈。主动保护模式,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预先办理了备案手续,海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了可能侵犯其已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境从而采取保护措施;被动保护模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向海关提出申请或举报,要求海关对即将进出境的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予以扣留。这两种模式其实是有较大差异的,掌握这两种模式的不同以及它的意义对于我们很好地理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都是有着非常重的积极意义。(2007-11-23 14:14:15)
[主持人]好,现在已经有网友提问了,孙律师,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问题。
[网友:三八式] 我知道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备案这项程序,能否告诉我们备案有什么作用吗?(2007-11-23 14:16:45)
[孙国东律师]你所说的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权利人为了得到海关的主动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制度。备案的作用体现在:
(1)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就是刚才提到的主动保护模式。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2)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而不需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即刚才提到的被动保护模式),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很难依靠自己的努力发现即将进出口的侵权货物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日常监管、主动验核是目前发现侵权货物的主要途径。据了解目前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80%以上是海关主动采取措施查获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不仅使海关可以启动主动保护程序,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及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3)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的信息是向社会开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可以对那些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
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2007-11-23 14:30:28)
[网友:彬彬] 那怎样才能备案呢?我厂有一个注册商标,也拥有多项专利权。如果我们要进行海关备案的话,是找海关的哪个部门呢?(2007-11-23 14:31:19)
[孙国东律师] 可以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一是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有些出口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很知名,但如果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不能进行备案。二是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向海关申请办理其他知识产权的备案,海关也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申请网站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2007-11-23 14:31:20)
[网友:David] 我们公司正准备将我们的商标在海关备案,请问除了填写申请书,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还需提交哪些资料?此外,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要交钱吗?(2007-11-23 14:38:34)
[孙国东律师]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提交备案申请书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或者证明;(2)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3)备案代理授权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证或身份证明;(4)被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合法进出口人情况;(5)进出口侵权货物嫌疑人情况和初步证据;(6)有关货物的图片或者样品;(7)有关侵权争议的说明。上述随附文件应当齐全、整洁、清晰、有效。外文文件应当随附中文译本。上述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予以签章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备案费。(2007-11-23 14:40:53)
[网友:大明]我公司发现有一批快要出口的货物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还有,如果海关采取了保护措施我们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呢?急!!!(2007-11-23 14:45:10)
[孙国东律师]上面曾提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有两种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的执法程序也有较大的差异。贵司如果发现了某公司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可以采用海关被动保护模式,无论知识产权是否已在海关备案,都可以采取被动保护模式,具体地讲就是贵司直接向货物即将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扣留上述货物。(2007-11-23 14:46:48)
[网友:大明] 那么,进出境地海关是指哪些海关?申请时应向海关递交什么材料,是否要交担保?(2007-11-23 14:50:00)
[孙国东律师]进出境地海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进境地或者指运地海关、出口货物的出境地或者启运地海关。贵司可以选择有关的海关提出申请。(2007-11-23 14:50:59)
[孙国东律师]启动此程序模式,贵司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递交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材料。(2007-11-23 14:52:01)
[孙国东律师] 贵司在申请时,还应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2007-11-23 14:52:57)
[孙国东律师]]在此必须注意,在被动保护措施中,海关扣留货物的时间只有20个工作日(自扣留之日算起),如果在此20个工作日内海关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书面通知的,海关予以协助(转为司法扣押),如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因此,贵司在海关扣留后,应加紧进行民事起诉工作,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争取在上述期限内由法院向海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2007-11-23 14:53:53)
[网友:BABY] 有家工厂委托我公司代理出口一批带有牌子的运动鞋,后来发现使用的是他人的商标,未经他人许可,被海关扣了下来。我公司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能不能先把涉及侵权的货物提供担保放行呢?(2007-11-23 14:56:28)
[孙国东律师]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你公司作为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如果代理出口的货物被海关认定构成侵权的,海关除了要没收侵权货物外,还要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涉嫌侵权刑事犯罪的,海关还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公司的刑事责任。(2007-11-23 14:58:11)
[孙国东律师]]作为代理他人进出口的外贸公司,在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时,应认真审查所代理出口的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要求委托企业出具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以免因缺乏谨慎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2007-11-23 15:01-12)
[孙国东律师]《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涉及担保放行的情况:即只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才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2007-11-23 15:02:59)
[网友:dddd] 我公司上个月出口一批服装,被海关扣留,说是近似商标侵权,我司是按西亚的客户的要求加工的,在海关扣留后我们也曾咨询过律师和商标代理人,他们都认为差别比较大,不应构成近似。请问,我们该怎么办?(2007-11-23 15:03:09)
[孙国东律师]海关在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你们认为差别不大,应向海关提出来,最好请专业人士,对货物使用的标识与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得出有价值的结论,提出有份量的意见。(2007-11-23 15:04:01)
[孙国东律师]海关扣留可能构成侵权的近似商标的货物,收发货人如无意侵犯他人商标权,应积极争取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这样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是很重要的。你去争取了,就有机会使案件的处理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2007-11-23 15:06:01)
[网友:Money] 我公司生产一种灯具,前几天被一公司指控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货物被海关扣留。我公司生产这种样式的灯具已有多年,完全是自己设计的,根本不应存在专利侵权问题。现在客户催要货又很急,我们怎么办?(2007-11-23 15:07:58)
[孙国东律师]贵司可以向海关申请反担保放行。根据《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反担保放行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你公司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海关在收到贵司申请、相关材料及担保金后,将放行已扣留货物。在海关放行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贵司退还担保金。(2007-11-23 15:10:31)
[网友:Linda Lee] 请问海关是怎样确认定货物是否属侵权货物的?如果企业不服应怎么办?(2007-11-23 15:14:49)
[孙国东律师]海关通过以下方式认定货物是否侵权:(1)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2)请求知识产权权利人认定,(3)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4)自行认定。有关当事人不服认定结果,可以向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提出异议,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2007-11-23 15:16:00)
[孙国东律师]在此应提醒,海关对侵权货物进行认定,只用于主动保护模式(在被动模式中,海关不做侵权调查认定)。同时,海关的认定是有法定程序的,海关还应将调查结果在法定期限内(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007-11-23 15:18:21)
[网友:习习] 孙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假如我请求海关对我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我还能把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吗?(2007-11-23 15:20:11)
[孙国东律师]可以。无论贵司是在申请海关扣留侵权货物后,或是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贵司均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2007-11-23 15:21:01)
[孙国东律师] 在此要提醒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对于侵权特征并不十分明显、收发货人异议较大以及涉及专利侵权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尽早准备,果断行动。(2007-11-23 15:23:00)
[网友:王律师] 孙律师你好,我也做过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民事诉讼,我们往往是拿着已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书去起诉,这个证据管用,可是效果并不理想。请问,在此类诉讼中,什么证据是重要的?(2007-11-23 15:24:59)
[孙国东律师]关于此问题,在律师参与的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家有一个误区,以为有海关的处罚决定就是最有说服力了,因为它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并且是已生效的,法院理应采纳。(2007-11-23 15:26:01)
[孙国东律师]海关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没有问题的。这里的问题是,仅有海关处罚决定书以及海关执法程序中的发的一些通知文书是不够的。大家忽略了几个更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概括起来叫做:三个书证,一个物证。(2007-11-23 15:27:10)
[孙国东律师] 三个书证,报关单、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扣留凭单。一个物证,涉嫌侵权的货物样品(无法取样的,以照片代替)。这几个证据是最能证明收发货人(被告)侵权及具体的侵权状况,也最具说服力。(2007-11-23 15:29:03)
[孙国东律师]报关单记载了进出口货物的最详细的信息,包括收发货人名称、报关及出口日期、进出口口岸、进出口目的地和指运地、生产厂家、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货物数量和价值、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报关员名字等。报关单是报关单位(即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法律文书,是对其申报行为的原始的、真实的记载。(2007-11-23 15:30:21)
[孙国东律师] 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记载了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的情况,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的法律文件。查验记录表详细载明了海关对货物的查验情况,是货物实际状况的反映。(2007-11-23 15:32:40)
[孙国东律师]海关扣留凭单是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依法予以扣留的凭据,是海关对违法货物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2007-11-23 15:33:11)
[孙国东律师] 涉嫌侵权的货物样品是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没有此类证据,可能在法庭上会面临尴尬境地,因为在庭审时,要进行侵权事项的调查,侵权商品的侵权特征与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要进行比对,没有可看得见的物证,如何进行比对?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再多再全的书面证据也代替不了物证,它与书证一起构成了侵权案件证据链。(2007-11-23 15:34:12)
[孙国东律师] 所以,在涉及边境保护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作为律师,要紧紧围绕三个书证、一个物证来收集证据,证明侵权,确定赔偿,寻求救济,从而达到诉讼目的。如果律师收集不到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2007-11-23 15:37:21)
[网友:小小] 请问我有个朋友准备带些仿冒的名牌手表去香港,结果在出境的时候给海关查扣了,他带这些物品是自用的,这是怎么回事呢?(2007-11-23 15:39:14)
[孙国东律师] 根据《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没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即使货物构成侵权,海关也不会予以处理。而根据海关规定,“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旅客携带的物品是否在自用合理限度内,海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你的朋友携带的仿冒名牌手表被海关扣留,应是他带的数量较多,超出了海关允许的自用、合理数量。(2007-11-23 15:40:21)
[网友:老刘] 听说海关可以拍卖侵权货物的,如果这些货物再流通到市场,岂不是再次造成侵权了吗?请问怎样才能买到海关处理的货物?(2007-11-23 15:43:22)
[孙国东律师]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侵权货物交付拍卖前必须消除侵权特征,否则就不能进行拍卖,因此不会出现再次侵权的问题。海关依法没收的违法货物一般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可以留意有关海关的拍卖公告,有意向的企业或者人员可以通过参加竞拍活动购买。(2007-11-23 15:44:371)
[网友:mmm] 我在某外资企业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最近也试图关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事务,我们国外的客户也常有反映那里有假冒我们商标的物品,刚才我也了解了一些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及有关规定,我想请孙律师谈谈,从你多年的经验来看,与海关打交道、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工作,最重要的经验与感受是什么? (2007-11-23 15:46:10)
[孙国东律师] 我谈几点感受,一,必须了解海关知识、海关法律。这是跟海关打交道的基础。我曾遇到一些企业,还有一些代理人,对海关一知半解,对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也不清楚。我认为,这是不行的,你连海关的基本知识都不懂,海关的执法程序都不了解,与海关沟通必然成问题,怎么能做好这项工作呢!(2007-11-23 15:47:21)
[孙国东律师]二,必须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真正地予以重视。有的企业只是将知识产权在海关备个案,就束之高阁;有的企业,收到海关发现侵犯其知识产权货物的通知后,反映不及时,错过了保护的机会;还有的配合不够,要求海关做的多,自己却不去主动行动。风物长宜放眼量,我认为企业应有长远的眼光,必须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一盘棋意识,有这么一个认识的高度;还有就是紧紧围绕海关保护来开展工作,加大人员与物力投入。大家知道,海关日常的监管工作非常繁忙,任务非常繁重,口岸进出口活动频繁而复杂,片面要求海关提高查验率、加强查缉力度是不现实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主动出击,主动配合海关工作,掌握更多的线索,使海关对侵权货物的查处更有目标、更有针对性,这样才会使工作更有效。(2007-11-23 15:49:20)
[孙国东律师] 三,要将海关保护程序与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有机地结合起来,无论是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做好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准备(在被动保护的前题下更是如此),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海关保护程序的功亏一篑,因为有的情况下,如不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或提起诉讼将导致海关放行已扣留货物;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侵权人既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上黑名单,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即受法律的双重制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权利人要用足法律给予的权利,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11-23 15:55:21)
[主持人]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孙国东律师,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如果大家有更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的问题与建议,请与中国海关律师网联系。各位也可以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的相关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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