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本文揭示了外贸进出口企业可能面临的各项关税风险,并且认为关税风险是企业主要的通关风险,是企业外贸进出口必当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
本文目录一览:
一、欠交海关税风险
二、税率政策调整风险
三、商品归类风险
四、价格申报风险
五、原产地申报风险
六、未如实申报缴纳关税风险
(一)通关环节
(二)进出口后续环节
七、海关稽查税款的补征与追征
(一)关税补征
(二)关税追征
八、关税退还(海关退税)风险
(一)货物退运而引起的税款退还
(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还
九、走私偷逃应缴税款风险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法征收进出口关税。依法申报缴纳关税既是企业的权利,也企业的义务。在申报缴纳关税过程中,会涉及各类法律风险,本文总称为关税风险。关税风险是外贸进出口企业面临的主要通关风险。风险体现在诸多方面,主要有欠交海关税、税率调整、未如实申报缴纳关税、申报价格特别事项、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申报、关税的补征与追征、海关退税、偷逃应缴税款等。这种风险可能是一般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也有可能会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本文围绕这些法律风险来谈谈其起源及应对策略。
一、欠交海关税风险
海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征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对于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税款缴款书,关税纳税义务人(《海关法》将纳税主体称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否则产生海关征收滞纳金、关税保全措施、关税强制措施、名列失信企业等后果。
(一)关税缴纳期限
《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关税缴纳期限,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二)关税滞纳金
征收关税滞纳金是在纳税义务人不按法定期限缴纳关税情况下由海关采取的课以金钱给付义务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税强制措施
《海关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关税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四)关税保全措施
关税保全措施来源于《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该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五)名列失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海关将会企业降为失信企业,按失信企业进行管理并适用相关措施。而作为认证信息,失信企业的名单由海关公布于《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失信企业名录列表”中。
应对策略:如果企业的确出现资金困难而一时交不了关税,应当及时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交企业经营状况的材料,提出缓交或分期交纳的申请;如果对海关的征税决定有异议,还可以提起纳税争议的复议及诉讼。在任何情况下,对海关的征税决定都不能故意拖延、置之不理,甚至抗拒不交。
二、税率政策调整风险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税率政策变化一般发生在年度关税税则税率调整,也有基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及适应国内市场要求而适时发布的关税税率调整。因不能进行有效预判、不能有效应对税率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十分常见。
应对策略:年度及突发事件的税率政策变化,对于企业的进出口成本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轨迹,调整经营策略,同时做好贸易合同风险防范。
三、商品归类风险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对于外贸进口企业商品归类申报的基本要求是如实申报满足商品归类需要的各种要素,如商品品名、规格型号、材料成分、加工工艺、功能用途等。
企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企业与海关都是商品归类参与者。每项商品都有明确的归类申报要素的要求,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申报,海关有责任进行审核确定。如果没有如实申报商品归类各要素可能会面临补税税款甚至海关行政处罚(下文将提及)。
应对策略: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均建立在“商品编码”基础上。在“商品编码”正确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品名申报不实乃至伪报走私问题。商品归类申报直接与海关征税相关,因此要准确理解商品归类规则,完善商品归类的各要素申报;不服海关商品归类决定的,及时向海关提起商品归类争议。另外要善于运用商品归类预裁定,提起预裁定可有效预防不利于企业的情况出现。
四、价格申报风险
海关对于价格申报的核心要求是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并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企业还应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货物买卖中发生价格调整项目的,或者发生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也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企业尤其注意的是以下关于价格申报事项(具体详细要求可以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一)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有关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报关单填报时填“否”,反之则填报“是”。
(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三)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四)海关价格质疑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款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应对策略:学习、掌握海关价格申报及海关审价规范,积极应对海关质疑,按海关要求提交单证,并备好贸易往来、主体关系、物流运输、价费支付等相关单证,围绕质疑进行解释、说理,以防出现对企业不利的进一步的估价。必要时应当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五、原产地申报风险
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是构成海关征税的重要因素,是海关业务的基础。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应对策略:学习、掌握原产地申报中原产地认定的各项原则、标准,及申报流程,准确申报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
六、未如实申报缴纳关税风险
在进出口活动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按规定要求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否则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以下从“进出口通关环节”“进出口后续环节”两方面来阐述。
(一)进出口通关环节
1.未如实申报缴纳关税的体现
进出口通关环节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而导致少交税款的,主要有: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未如实申报货物数量;未如实申报货物商品编码;未如实申报货物成交价格,未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货物数量与税款多少密切相关,是确定完税价格、计算税款的重要因素。而货物申报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则直接涉及到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税率的适用。因此,数量、价格、商品编码、原产地的如实申报,是海关对进出口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
2.未如实申报缴纳关税的处罚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企业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而申报不实的项目很多都会影响到关税征收,而由此导致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海关的处罚是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进出口后续环节
1.不符合海关规范监管要求影响关税征管
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等进出口后续环节。此主要风险在于: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有无分开存放、管理,有无按海关规定要求进行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有无按核定要求使用减免税货物,有无擅自销售、转让、出租、抵押、质押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有无按规定进行单耗申报、内销申报、留购申报、租金申报等。
2.违反海关规范监管要求的处罚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企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均可能影响到海关征税,海关的处罚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对策略:熟悉、掌握海关报关规范及后续监管规定,如实进行申报并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准确完成单耗申报、串料申报、外发结转申报、内销申报、核销申报等,如果出现申报出现问题而被海关立案查处,即应当寻求专业人士获得法律帮助。
七、海关稽查关税补征与追征风险
(一)关税补征
海关通过稽查或者核查,发现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有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关税补征的前提是纳税义务人有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只要有少征或者漏征的情形存在,海关即可补征。
海关关税补征的期限为1年。
(二)关税追征
海关通过稽查或者核查,发现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立案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税追征的前提是纳税义务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果不能查证企业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则不能采取追征措施。
海关关税追征的期限是3年。
应对策略:对补征、追征的事项及原因及时进行查找、疏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工作,能力争不补征的就力争不补征,力争不到的,就退而求其次,力争不追征。在涉及海关稽查与核查问题上,要善于运用争议解决方法,从源头上提出异议,解决争议,最大程度实现利益最大化。
八、关税退还(海关退税)风险
海关税款退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因货物退运而引起的税款退还,二是因多征、多缴税款而导致的税款退还。
(一)货物退运而引起的税款退还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对于上述退税事项,纳税义务人应当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提出申请,超期将很难获得受理。
(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还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对于上述退税事项,纳税义务人应当按上述时限要求及时提出申请,超期将不能获得受理。
应对策略:注意保存好进出口报关单证及商业单证,做好退还税款的可行性论证,具备充分的条件才能提起,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先提交申请,再补充材料。
九、走私偷逃应缴税款风险
海关在日常查验、核查、稽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如实申报缴税时,如果企业配合不当,欠交税款、未如实申报纳税、有涉税违法行为等,容易促使海关进行行政以至刑事立案;如果企业有瞒报、伪报、藏匿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则更容易涉刑。海关缉私部门对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执行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查证的重要事实就是偷逃税款,法院在查证偷逃税款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刑事责任大小、范围。
应对策略:在上述已提及的各项防范措施以外,还要加强防范一般行政争议纠纷上升到刑事立案的风险,以及在涉刑的情况下如何有效降低涉税额,或者以事实、证据异议来做好应对,以达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目的。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及处于何种状态,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作者介绍:
孙国东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广和所海关业务委员会负责人。2005年创办中国海关律师网,2006年创立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2001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专注于国际贸易与海关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执业18年来,独自或带领团队承办了各类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案值过亿甚至过10亿的重特大案件;还擅长办理海关贸易领域各类非诉讼咨询、代理事务,包括国际贸易、出入境管理、关税筹划、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原产地、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