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之由来及入罪扩大化倾向
发布时间:2021-06-28 15:48:00     浏览:6583次

   走私刑事辩护.png

   伪报贸易方式,也叫伪报贸易性质,是海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的一种方式。但是,近些年来,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各种新类似的进出口违法行为中,成为海关领域的口袋罪。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伪报贸易方式走私之由来及入罪扩大化倾向提出自己观点,也希望引起更多的司法界同仁共同关注。


  一、伪报贸易方式之由来

(一)法律渊源。

海关法没有规定伪报的行为构成走私,它只是原则性地表述为“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而将所有构成走私之“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纳入其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对逃避海关监管之伪报明确列为走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第九条是对伪报贸易性质作出了具体规定。

139号文第九条确定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这一走私形态。根据该条文,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的构成必要特征是:1.核心行为: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2.行为实质: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

(二)执法与司法实践。

在海关执法中有多种贸易方式以及相应对的监管方式,如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对口、补偿贸易、租赁贸易、边境小额、电子商务等。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多少种贸易方式,就有相应对的“伪报”的贸易方式。凡是要求规范申报之处,如果发生不实申报,并且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贸易管理损害,就有可能构成伪报,诸如伪报品名、伪报商品编码、伪报原产地、伪报价格、伪报数量、伪报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伪报贸易方式等。无论是何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了虚假、不实申报行为,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国家贸易管制制度损害的,都是伪报行为。由此看来,伪报贸易方式是伪报之表现形式之一。

没有争议的是,伪报贸易方式的行为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根据139号文,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其实139号文是目前为止对于以加工贸易方式从事伪报贸易方式走私犯罪的最权威司法解释文件,它对于伪报贸易方式所作的原则性条件限定是极其有意义的。司法实践不乏此类判例。

  

  二、伪报贸易方式之情形

近些年来,在司法判例中,被按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定性的行为有主要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是国家赋予企业以低成本参与国际市场,便利进出口的优惠措施。加工贸易环节的伪报贸易方式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他人已备案的加工贸易手册进口货物,货物进口后即予销售牟利,这是传统典型的本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却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构成伪报贸易方式的走私手法。当然在加工贸易的新型违法行为认定中,也出现了类似“伪报贸易方式假出口”走私,在此不作赘述。

(二)跨境电子商务。

根据最新国家跨境电商政策,以跨境电商零售形式进口的商品,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以内,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以内,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这一规定有明确的适用前提和条件,并且海关监管上有订单、支付单、运单载明信息真实,并且“三单”一致。而有的当事人对政策不了解或者贪图税收优惠,做起了本就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却伪报成跨境电商进口之勾当,有跨境电商之形而无其实,在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税收之间就赚取了税差,少交了应缴税款。

  (三)边境互市贸易和小额贸易。

  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和小额贸易的边民和企业分别依照《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关税优惠,但是税收优惠政策都有着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对象、交易额度的限制。近年来,某些企业和个人以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为幌子,利用国家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的优惠税收政策进口货物,俗称“边贸进口”“互市进口”,即以“边贸进口”“互市进口”的名义,蚂蚁搬家、化整为零伪报走私进口坚果、冻品、水果、珍贵动物制品、食品等。

(四)个人邮递进境物品。

  个人邮递进境物品与个人携带进境物品适用相同的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这种税率是综合税,往往比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税率(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要低,有的企业与个人利用此税差,以国内消费者个人在淘宝以及各网店购买的境外商品的名义,以个人邮递物品名义进境,进口后销售牟利。此种形式,实际上也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换成了以个人邮递物品名义进境,从而赚取税差牟利。

(五)海南离岛免税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享有优惠税收政策,凡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有的当事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收购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离岛免税商品,并向市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会受到相应处罚。

 

三、对于跨境电商进口离岛免税购物等新兴业态重在规范运作、有序引导,而不是动辄打击

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与跨境电商监管规范设定的真实信息不相符合,其实质是虚假申报,类似的情形还有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收购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离岛免税商品,并向市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其后果均产生国家税收损失,这是无可质疑的。

但是与前述加工贸易中的“伪报贸易性质”不同,跨境电商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中的漏交税款并非偷逃全部的进口税,而是其中的税差,且不能排除有的行为人对于跨境电商、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盲目进入、不知就里。对此,作者认为,应当本着刑法的谦抑原则,多些容忍,少点威慑,重在补救,轻在处罚,应当留下一定的容错空间,避免入罪扩大化。理由如下:

(一)新型业态本身在探索之中。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在我国发展才几年时间,作为小众而即时的消费直达模式,是进出口贸易、传统贸易形式的重要补充。它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在操作过程中的问题更多是不规范的问题,应当有容错空间,如果动辄运用刑罚,则不利于新型业态在探索前提下的健康发展。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也是如此,它是海南迈向全面实行自由贸易港过程中的消费品优惠税收政策,容易满足人们对于优质进口消费品的需求,促进海南朝向旅游岛、商业购物城发展。政策执行期间出现的走私违法行为,同时也引起了不少关注。

(二)新型业态的政策在更新变换之中。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海南离岛免税等政策实行的时间都不过几年时间,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主要是执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法律层级低,规范性、操作性、实用性均不够,更容易让人产生歧义,以为新型政策是国家对老百姓的优惠,万一不使用规范时,查到了也不过罚款、补税而已,不至于坐牢入罪。

(三)政策设置异常完美、事无巨细使得动辄得咎。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尤其是直购进口,政策要求事无巨细,有商品展示、价格备案、海关注册、物流走向、资金支付、交易单证、确定额度、进口申报、身份确认等;海南离岛免税也有类似的规定。看上去流程细致清晰,极其完美无瑕,也正由于巨细,所以也最容易出现问题与错误,这些问题与错误全然都归因于企业、行为人,变成了走私违法。

作者认为,既然新型业态处于初始探索阶段,法规政策本身也在摸着石头过河,就理应有容错、纠错机制,政府与企业双方都来纠偏、纠错,而非片面地通过打击来规范。

对于不规范的行为,从政府监管部门来说,应当更加以引导为主,同时降低准入门槛,让广大市场主体都能有序进入、有序竞争、有序规范,逐渐走向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要做好规范治理、风险防范,避免因不规范操作而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