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某汽车贸易公司申报进口一批汽车,申报价格为CIF1万美元/辆,口岸海关根据同期进口相同品牌、型号汽车的价格资料,直接按1.2万美元/辆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及代征消费税、增值税。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一、申请人观点
申请人如实申报并提供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付汇凭证等资料、证据,足以证明进口货物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应以申报价格(成交价格)确定为完税价格,征收关税。
二、被申请人观点
被申请人(口岸海关)认为,申请人申报价格与同期相同品牌、型号进口汽车的价格差异较大,未能说明理由,海关有权依法估价,海关以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符合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或者海关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以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不需要进行价格磋商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未依法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质疑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无法知悉海关的怀疑和及时提供补充的资料、证据;本案不属于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的情形,被申请人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前没有依法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不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性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其如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相关资料、证据,复议机关无法确定其如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最终,复议机关撤销某口岸海关作出的原估价征税决定,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征税决定。
三、兰迪海关律师点评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履行缴纳关税的法定义务。
(2)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程序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完税价格定义、成交价格条件、估价方法以及规定的程序、形式和要求,有专门法律文书要求的,还应当依法制发相应的海关法律文书,送达告知当事人。
(3)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海关专业律师,以便全面审核贸易流程、资金流转、合同单证、贸易关系等,对企业进行进出口活动合法性、真实性的合规体检,并处理复杂的海关税收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