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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风险评估要点 —进出口企业海关合规系列谈(一)
发布时间:2023-02-07 10:46:04  作者:孙国东     浏览:2531次

进出口货物海关合规是进出口企业合规规范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重中之重。本系列文章以进出口货物全流程之风险防范点,指出合规要点,并作简要分析,试图勾勒出进出口企业海关合规框架。本期聚集货物进出口前的准入合规与评估,这是从事进出口业务前的必经流程,其合规要点如下:

 

一、贸易管理属性判断

贸易管理属性判断,是进出口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首要面对的问题,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下功夫做好咨询与评估,以防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是不能进出口的,除非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特许。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规定分三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发布的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或临时进出口禁止令;二是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依法发布的禁止进出口规定,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规定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凡是在进口或出口前须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许可进口、出口证件,否则不能进口、出口的货物,均属于限制进出口范围。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在获得许可证件前,不能进出口,海关不予验放。

   (三)自动进口许可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货物仍然属于自由进口货物,只不过在进口前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以办理验放手续。

 

二、市场准入限制判断

涉及市场准入限制的货物,没有经过准入允许的,不能进出口。如农产品、食品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口等,在国家间没有签署约定书的情况下,不能进行相关产品的贸易。单纯贸易准入限制中的禁止,不能看作是禁止进出口货物。进行市场准入研判、分析、确定是进出口相关产品的必备动作,否则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关市场准入的信息,可以在海关总署网站进行查询,要注意的是查询本身也是一项技术活,需要充分了解、熟悉路径与方法,结合相关政策规定,这样才能作出准确的评估与判断。

 

三、商品检验品质标准之判断

商品检验品质标准之判断,一方面,关系到进出口企业进出口货物对外贸易合同履行,另一方面关系到通关风险,如有不慎会带来风险。

(一)法定检验商品。对进出口商品检验设立检验制度,其原则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我国海关定期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法定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其中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货物品质一般由合同约定,但是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暂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否则不仅面临商事纠纷,且面临海关处罚、货物退运等后果。

(二)抽查检验商品。商检机构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三)验证管理商品。海关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的入境实施验证管理工作。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验证管理商品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四)商品包装管理。这方面主要是指危险品进口、出口。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口、出口危险化学品都必须符合海关规定的要求。其中,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四、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这表明,我国对于固体废物进口采取的是零容忍政策,红线决不能触碰。

但是,固体废物本身并没有标明它是固体废物,因此,在进口前要做好充分调研(含鉴定),具有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的法律风险的不能进口。目前进口容易被鉴别为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有化工混合物、矿石粉、旧机电产品、翻新产品、医药原料、饲料产品、动植物制品、塑胶边角料、再生产品等。在进出口前做好分析、研判、评估十分关键,否则会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风险,严重的会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风险。

 

五、知识产权授权与侵权判断

知识产权授权与侵权判断,是进出口通关中的重要课题,进出口企业稍有不慎,即容易产生风险。

(一)自主知识产权。进出口货物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进出口企业要事先办理知识产权在海关的备案手续,以防其他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冒用进出口。

(二)已获知识产权授权。进出口货物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的,进出口企业要备好相关授权资料,随时以备海关查验、审核,并在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标记。

(三)未获知识产权授权。未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有些情况下也不可能获得权利人授权,但是相关知识产权已权利用尽的,进出口企业要做好相关溯源材料的保管,随时以备海关查验、审核。

(四)知识产权侵权嫌疑。排除以上三种情况,对于进出口货物使用的知识产权可能涉嫌侵权的,不能进出口,及时停止相关采购、销售、进出口业务。

 

六、关税要素判断

关税要素判断,关系到进出口企业运营成本,选择错误会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也会产生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原产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与适用关税税率有关,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依据规则确定原产地对于有效申报适用税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国家或者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二)商品归类。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适用关税税率有关,不同的归类可能关税税率也不同。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号。较之《税则(2022)》,《税则(2023)》增列了白茶、激光雷达等关税税目,关税税目数共计8948个。

(三)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称计税价格、征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四)关税壁垒。关税壁垒包括:1.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五)关税优惠。除了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关税优惠外,政府为扩大投资、促进贸易、减少企业成本而制定的关税优惠措施:1.关税减免措施。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以及其他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2.进出口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的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3.关税配额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8项货物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七、贸易方式选择判断

贸易方式选择判断关系到进出口企业有效开展贸易活动、减少贸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及防范通关风险,用错用串都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贸易。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对应的一种贸易方式,是指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缴税、验放、结关手续,结关后即不受海关监管之贸易方式,是我国境内进出口企业单边进口或出口的贸易。

(二)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三)寄售代销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是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寄售代销协议约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价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贸易方式。

(四)租赁贸易。租赁贸易是指经营租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合同项下境内企业租赁进口或出租出口的贸易方式。

(五)暂时进出口贸易。暂时进出口贸易是指经海关批准,进出口企业暂时进出关境货物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贸易方式。

(六)维修贸易。维修贸易是指进出口企业申报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货物、物品的贸易方式。

(七)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是指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而从事的商品进出口业务。其实质就是以电子商务形式开展的进出口贸易。目前跨境电商方式主要有跨境直购、网购保税、跨境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

(八)市场采购贸易。市场采购贸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市场聚集区内的采购的单票报关单货值在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九)外贸综合企业服务。外贸综合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八、合作伙伴选择判断

进出口贸易会涉及各种贸易主体,不同的企业角色,其定位不同,比如,货代、报关企业、供应商、采购商、中间商、供应链企业等及相关从业人员,进出口企业应当做好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选对选好是顺利运营的基本保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核查有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的企业,本身就是有行政违法、刑事违法行为,如果与之建立客户关系、开展贸易活动,就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核查其有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是非常必要的。

(二)查询在海关的信用状况。海关对于在海关备案、注册的企业(主要是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在海关管理中的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AEO)、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选择不同信用层级的企业作为贸易伙伴,对于企业经营有着不同的体验。近朱者赤,贸易伙伴信用等级高的,其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高,其获得的通关优惠甚至其他方面的优惠措施就多,合作的成功机率也高。

(三)委托律师做尽职调查。律师尽职调查,不仅限于对方的信用状况、违法记录,且对于对方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风险分析评判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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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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