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及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如何区分与鉴别进出口货物禁止管理属性、限制管理属性问题,而这对于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义非常重大。本文拟对其判断的标准进行阐述,并以“水银”“黄金”“来自疫区动物产品”为实例进行验证,希望对于大家理解法律并作出正确判断有所帮助。
一、禁止之适用条件与情形
基于什么理由、在什么情形下,国家才会发布货物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基于十一种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这些理由与情形有:(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同时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国家禁止、限制货物进出口的原则,也是发布相关禁止令、限制令的法定前提。
二、禁止与限制发布的形式
根据《对外贸易法》,对于货物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发布有着明确的法定形式,只有在法定的形式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发布才是合法的。
(一)目录形式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形式的特征是以目录的形式发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限制进出口货物目录。
以目录形式发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是《对外贸易法》规定的第一种发布形式,也是目前发布禁止令、限制令的主要形式。
例如,关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目前最新的目录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关于限制货物进出口目录,目前最新的目录是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1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二)临时禁止、临时限制形式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临时禁止、临时限制的措施是在目录之外发布的,例如:
临时禁止令: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
临时限制令: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凡满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压水炮(海关商品编号:8424899920),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二)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三)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
(三)其他禁止、限制形式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三条,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下根据列名的“文物”“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予以列举:
1.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其他文物经过鉴定许可,可以办理出口许可手续。
3.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列入国家禁止进境检疫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物品及其他物品禁止进境。例如: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30号(关于防止利比亚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不合格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三、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判断实例
(一)水银
因而,水银不是禁止进出口货物,是限制进出口货物。
(二)黄金及其制品
经查实,黄金及其制品既没有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也没有临时进出口禁令,也没有其他禁止,因而可以排除其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海关管理中的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黄金及其制品涉及12个品名,12个八位商品编码。其在有两个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它们是“其他金化合物”,商品编号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商品编号7113191100
其余10个要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因而,受海关贸易管理的黄金及其制品,不是禁止进出口货物,是限制进出口货物。
(三)来自疫区的动物产品
例如:印度猪肉及其肉制品。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印度阿萨姆邦(Assam)7起非洲猪瘟疫情信息。为严防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第71号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又如:利比亚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2023年3月27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有5家农场发生O型口蹄疫,涉及易感动物有225头牛和11520只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上述禁止令,由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后语
本文提供了判断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属性之准则,总结起来就是:从发布形式来判断,先看有无目录,再看是否临时,最后看是否其他;从发布部门来判断,前两者看是否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后一项看是否排除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货物、物品如何进行属性判断,还要结合个案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