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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发布时间:2023-12-20 11:48:00     浏览:3884次


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18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4年1月1日实施。公告发布意味着海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将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方便相关业者了解公告内容,作者以解读形式予以呈现。

一、对接行政处罚法,明确海关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

本次公告的裁量阶次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具体如下表。

海关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一览表

阶次

情形

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规定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八)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二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的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物品的,但是走私行为或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后四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一)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六)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拒不退运的;

2.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数量达到二百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的;

3.固体废物已输入境内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一般处罚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重要提示:企业要充分运用“不予处罚”的情形,加大调研、取证力度。

 

二、清晰海关行政处罚的量罚标准

(一)关于走私行为的量罚

对于构成走私行为但尚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二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重要提示:有关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目前,虽然新的海关法征求意见稿对此有所修改,但还未生效,仍需按旧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量罚

本次裁量基准发布的一大亮点便是对于减轻、从轻等情节的幅度予以公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分为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的处罚、以违法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处罚以及以漏缴税款为罚基的处罚,具体如下表: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量罚一览表

类型

情节

量罚标准

情形

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的处罚

减轻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不满百分之五的罚款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8条规定的情形

从轻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一般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从重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以违法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处罚

减轻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不满百分之三的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的情形

从轻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三以上不满百分之六的罚款

 

一般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六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从重处罚

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以漏缴税款为罚基的处罚

减轻处罚

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从轻处罚

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一般处罚

处漏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从重处罚

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

减轻处罚

处不满五十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处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

处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示:在争取从轻、减轻情节的同时,企业应当紧紧围绕“违法货物价值”、“漏缴税款”等因素,尽量减少损失。

(三)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

对于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公告的附件中专门加以规定,具体可参考《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次发布的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要提示:企业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与海关行政处罚部门交流、沟通,交流、沟通的过程,就是为企业争取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的机会,一旦有机会,可寻求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三、寄语与展望    

本次裁量基准的发布,实现了海关行政处罚裁量从内部规定转为向全社会公开,有利于行为人更加清楚违法行为的后果,有助于促进海关公正、公平执法,更大限度的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执法部门,“认错认罚”的适用应当审慎,不应一味的追求当事人认错认罚而忽视对违法证据的收集,演变为重口供、轻事实的“乱象”。作为当事人,更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遇到调查不能简单“一认了之”,对于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参考适用“认错认罚”,争取从轻处罚;对于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建议咨询专业人员建议,从法律层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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