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说法 > 检验检疫与卫生检疫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进口宠物食品的规范依据及常见准入障碍
发布时间:2024-02-21 09:21: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1211次

一、进口宠物食品的规范属性

进口宠物食品的行业调研报告已为数不少,基本指向一个现状:宠物食品行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且进口宠物食品受到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对于相关从业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不过,进口宠物食品市场鱼龙混杂,商品准入、税费等问题往往会引发海关争议。在讨论进口宠物食品应当如何适用哪些规定、如何规避风险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进口宠物食品的规范属性,了解其在法律上的表达。

宠物食品,也称宠物饲料,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定义为“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

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

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另,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由上可知,宠物食品在现有规范体系中仍属于饲料。

按照上述定义,我们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宠物食品通常被归入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置的动物饲料”。其对应的章注释为:“税目 23.09 包括其他税目未列号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目前,市面上较为常见的宠物食品可能会被归入以下税号: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


23.09

配制的动物饲料:




-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1432

2309.1010

---罐头

15∆4

1433

2309.1090

---其他

15∆4



-其他:


1434

2309.9010

---制成的饲料添加剂

5

1435

2309.9090

---其他

6.5∆4

此外,宠物食品的原料存在动物源性与植物源性之分,两者均在动植物检疫的监管范畴以内,动植物成分同样可能影响宠物食品的进口。

 

二、进口宠物食品应当遵循的规定

宠物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有其一般性规定,对于进口宠物食品,则需要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一般性规定上满足其专门规定要求,并兼顾与之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进口宠物食品的专门规定

事项

规范依据

进口登记证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第十五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复核检验报告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产品标签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6。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备案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营档案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对备案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饲料加严检验检疫。

注:为控制篇幅,本文并未完全罗列《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与《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或近似重复规定。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

就目前来看,海关总署等国家机关会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公开出版物发布《允许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允许进口混合饲料原料国家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和《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等动植物检疫信息,供企业参考。不过,其不可避免地带有滞后性,且企业不一定能顺利获取,遑论了解其背后的规范依据。立足于《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进口宠物食品的动植物检疫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类:1.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2.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对于企业而言,其通常第一类和第三类的内容最为关切。现作逐一展开:

1.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关于“中国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关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国家层面针对进口宠物食品制定的标准并不多见,施检的标准为《进境宠物食品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 3772-2014),而针对进口宠物食品本身则无专门标准,仅就其上位概念“饲料”制定有《进境动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 2743-2010)和《进出境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规程》(SN/T 2746-2010)等标准。

关于“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可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4号(关于进口塞尔维亚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8号(关于进口波兰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等检验检疫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

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目前,相关从业者可通过海关总署的网站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其列明要求的法规依据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包括六项内容,此处不一一列举。

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宠物食品在进口时均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1号,HS编码为“2309101000”的“狗食或猫食罐头”被列入《取消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产品清单》,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三)个人物品进境监管

不少消费者可能会热衷于在境外直接购买或通过海淘的方式携带、邮递宠物食品进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宠物食品都能通过上述方式顺利通关。

根据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动物源性饲料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换言之,含有“牛肉”“鸡肉”成分等动物源性宠物食品,不能通过携带、邮寄的方式进境。

尽管该目录还规定“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但实际上,大多数消费者均无法向海关提供上述证书。

 

三、进口宠物食品的常见准入障碍

(一)进口宠物食品未提供检疫证书

如上所述,进口宠物食品须严格依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对于“狗食或猫食罐头”以外的其他宠物食品,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进境前向海关报检。如果进口商未能提供相关证书,海关有权对商品进行截留并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对于进口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宠物食品但又未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海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二)进口宠物食品的原料来自疫区

即便进口商已经为宠物食品办理了相关检疫证书,也可能因为进口宠物食品的原料国突然暴发疫病而被禁止进口。

以团队所接触的真实案件为例,2023年初,某跨境电商企业从欧洲某宠物食品工厂进口一批猫粮罐头,该批猫粮罐头含动物源性原料,主要成分为禽类,货物预计在3月末抵达中国大陆港口。2023年3月中旬,在该批猫粮罐头到港后不久,收货人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了解到罐头原材料的原产国暴发禽流感疫情,其不清楚是否可以继续向海关申报进口。团队接洽案件后,通过检索海关总署公告得知,该国家禽养殖场于2023年3月中旬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该国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最后,收货人决定对该批货物退运。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国语、粤语、英文
电话:+86 13527732606
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