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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争议的常见类型及应对方式
发布时间:2024-09-25 15:47:38     浏览:492次


一、前言

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近两年来,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增加,尤其以因商品归类争议引致的申报不实案件为多。为使相关业者了解商品归类争议,笔者从典型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商品归类争议案件的类型、处罚标准以及应对方式,以供相关业者参考。

二、常见类型

(一)案例一: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2022年初,云南某橡胶进口企业因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认为该企业在2021年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天然橡胶胶乳,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1100000,对应税则号列为4001.1000(税率10%),依据2017年版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品目40.01“天然胶乳”的注释:“天然胶乳是主要从橡胶树,特别是巴西橡胶树分泌出来的液体”,归在4001.1000项下的天然橡胶进口时的物理状态应为液态,但该企业进口的橡胶申报规格型号均为“不规则块状”,应归入“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对应税则号列4001.2900(税率20%)。

处罚标准: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案例二: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为FOB,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大运牌压缩式垃圾车,申报商品编号为8705909990,申报数量为5辆,申报总价为310000美元。经查,该项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核,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2431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2.2万元。

处罚标准: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例三: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阳台栏杆配件,申报商品编号为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14135美元。经查,阳台栏杆配件商品编号应为73079900(出口退税率为0)。另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今还出口过与本票阳台栏杆配件相同的货物两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308900000,总价共计20134.5美元,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7307990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处罚标准: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案例四: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全涤氨纶健康布,申报商品编码6006320000,申报数量89031米,申报总价178062.8美元。经查,实际商编应为60041030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案例五: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导致逃避商品检验

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中的项1面包改良剂、项2面包改良剂、项3蛋糕改良剂、项4蛋糕改良剂、项5复配乳化剂、项6复配乳化剂等商品申报税号3824999999,实际税号210690909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4200元。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六)案例六:伪报税号构成走私行为

2019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保加利亚玫瑰纯露,申报商品编码3304990039,申报总价为6739.2欧元。经查,实际商编应为3301909000(化妆品原料),当事人明知其进口货物为化妆品原料,依然伪报为化妆品,伪报税号,构成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

处罚标准: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走私货物没办法没收的,追缴货物等值价款。

(七)案例七:伪报税号构成走私犯罪

某电汽传送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间以一般贸易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稳压电源,商品编码8504401990(关税税率0%)。经海关稽查发现,该公司申报进口的“稳压电源”实际只能用于变频器上,且功能不仅仅是稳压,还具有变频的功能,应当归入8504409990“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关税税率10%)。企业因伪报品名、税号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达20万元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对方式

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结果一般有四种:一是海关认定企业申报税号正确;二是海关认为企业商品归类申报错误,没有违法行为,在有税差的情况下补征一年税款,在没有税差的情况下可能以影响海关统计对企业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三是海关认定企业商品归类申报不实,存在违法行为,追征三年税款并处以罚款;四是认定企业以伪报税号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构成走私犯罪。

由此,企业在遇到商品归类争议时可参考以下方式予以应对:

1.结合产品组成、功能、用途、工艺流程以及税则、品目注释等规定,争取企业原申报税号正确;

2.在无法认定原申报税号正确的情况下,结合市场同行的报关进口以及国外归类的现状,研判是否有归入其他对企业有利(税率更低或者与企业原申报税号税率一致)税号的可能性;

3.若企业申报税号确有误,应结合《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的规定,以及企业的主观意图,争取不被认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从而取得补征1年而非追征3年的相对有利结果。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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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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