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两用物项条例》),并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两用物项条例》是两用物项出口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对两用物项的定义、出口管制原则、管理体制、贸易便利化措施、出口管制制度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此,兰迪海关律师将详细解读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体系、《两用物项条例》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以供企业参考。
一、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构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且严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该法保护的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与国家生物安全紧密相关。该法旨在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保障生物技术稳定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详细规定了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包括出口管制制度。该法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是我国实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也是两用物项出口货物管制的主要法律渊源。该法对两用物项、军品、核等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是海关行政执法的专门法。海关依据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包括对两用物项出口货物实施管理,行使检查、查验、查问、查封、扣押、冻结、处罚等权力。
从行政法规层面,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针对核出口进行管制,包括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等方式进行的转移。该条例对核出口实行专营制度,并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包括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等方式进行的转移。该条例要求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并申请许可,经审查许可后方可颁发出口许可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针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进行管制,防止其被用于生物武器目的。该条例对列入管制清单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从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两用物项许可制度的执行、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
随着《两用物项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核、导弹、生物、化学等两用品的管理等将不再单独立法,而是统一纳入《两用物项条例》中。
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各国对敏感技术和物项的管控日益严格。在全球化背景下,两用物项的出口管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两用物项出口的管理和监管。
我国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按照两用物项不同类别先后制定了多部行政法规、规章,对依法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发展的需要,现有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现行分散的制度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0年,我国《出口管制法》公布施行,规定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出口管制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条例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
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预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于是,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2022年4月22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相关企业、商会、协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2024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2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两用物项条例》,并宣布该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两用物项条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制政策”、第三章“管制措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法律条文结构相似。其基本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如下: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也即,《出口管制法》是《两用物项条例》的上位法。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
《两用物项条例》在《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两用物项的定义,对“物项”做了解释,并明确了两用物项的范围。
两用物项: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出口管制: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三)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出口管制清单与临时管制
制定与调整清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临时管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可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延长或取消。
(五)出口许可制度
出口许可: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单项许可 |
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
通用许可 |
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
出口凭证 |
出口经营者应当在特定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凭出口凭证自行出口。 |
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等。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和管控名单
严格管理:强调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严格管理,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管控名单:细化管控名单制度,建立关注名单制度,完善全链条管控措施。
(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权对两用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有义务配合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八)其他规定
贸易便利化措施:条例还提出了一些贸易便利化措施,如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等,以增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