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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类走私罪案件的认定与辩护
发布时间:2024-10-31 14:02:00     浏览:157次

近期,沈阳海关缉私分局侦破的货值超过2000万的雪茄走私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根据海关总署近期发布的新闻,旅客携带卷烟、雪茄进境、车辆船舱夹藏卷烟雪茄进境等走私案件屡见不鲜。本文拟就烟草类走私案件的判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定罪要点。

一、烟草类走私案件常见的行为模式

     走私烟草类产品,具体行为主要模式包含绕关走私进口,以及利用边民互市政策伪报贸易方式、邮递进境、水客携带等形式走私进口,以雪茄和卷烟为例,结合现有案例对行为模式进行分析。

(一)利用边民互市政策,伪报贸易方式走私进境

叶某受雇佣担任某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某免税店管理人员,利用国家对合作中心每人每天8,000元合理自用物品免税额度的政策,安排免税店员工董某、冯某、加某等人,以及雇佣王某等人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将应当缴纳税款的5212盒雪茄免税带出合作中心后交给叶某,并通过京东快递、客运班车等方式发运给国内收货人。经计核,叶某安排与雇佣的人员带出合作中心的雪茄5212盒,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104,302.58元。

(二)境外邮递雪茄走私进境

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王某在cigars-of-cuba等境外网站采购雪茄后,通过低报价格、更改国内收货人地址、拆分邮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个人邮寄渠道申报进境。在涉案雪茄通关入境后,委托万某代为收取境外包裹并转寄至王某提供的收货地址。王某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雪茄以行邮物品的方式走私到国内销售牟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837,484.75元。

(三)水客携带走私进境

2022年8月,梁某委托某“水客”组织者将其从澳门订购的200条共20,000支古巴产“高希霸”牌短号雪茄烟(10SHORT)偷带进境。“水客”组织者将涉案雪茄烟分散派发给多名“水客”,由“水客”携带货物经珠海市拱北口岸通过无申报通道走私偷带入境,送到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某档口内交货并集中存放。梁某安排其雇工前往提货并将货物转运至珠海市香洲区某住所。涉案20,000支雪茄烟已全部通过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并全部收货。其中,被告人梁某伟吸用消耗1,000支。截止案发时,尚剩余19,000支,已被侦查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某房内依法扣押。经珠海市烟草专卖局计核,认定涉案雪茄烟单价为人民币111.18元/支。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认定涉案走私20,000支雪茄烟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115,047.75元。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郭某利用国家对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自用烟草制品入境限量免税的规定,以“化整为零”每次携带2条入境或者雇佣其他“水客”携带入境的方式,走私入境“专供出口”硬盒中华牌卷烟共计502条,并通过邮政、极兔快递多次邮寄至申某提供的收货地址。经海关计核核定,偷逃税款共计167,206.16元。

 

二、计税价格的认定

走私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计核偷逃税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等六种价格方法为基础确定。

涉嫌烟草类走私案件中,案涉烟草的计税价格主要分为能够查明案涉烟草的实际成交价格的,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案涉偷逃税款。该实际成交价格往往是通过调取境外网站的订单记录、资金明细表、银行支付记录等方式确定。

针对无法查明实际成交价格或案涉烟草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目前的司法实务判例中主要有通过烟草专卖部门进行价值鉴定得出或者通过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得出。例如梁某走私雪茄一案中,经过经珠海市烟草专卖局计核,认定涉案雪茄烟单价为人民币111.18元/支;王某走私雪茄一案中,案涉雪茄的价值由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予以确定。

 

三、走私假烟的定性

在笔者检索的部分烟草类走私案件中,有部分涉嫌走私假烟,针对走私假烟的行为定性,是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还是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

烟草在我国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普通货物,并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假烟是指品牌假、质量假,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烟草产品。虽然假冒品牌质量低劣,但只要是烟草就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因此,走私假烟、伪劣烟仍然属于走私烟草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实务中,假烟、伪劣烟的货物价值由我国烟草专卖部门鉴定和评估,以鉴定价值作为计税价值。

 

四、走私烟草制品偷逃税款的计算

走私进境的烟草制品,不管是采用边民互市、水客携带还是邮递进境,在认定构成走私行为计算偷逃税款时,都会以一般贸易方式来计税。涉嫌走私的烟草制品主要是卷烟、雪茄,均包含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税率如下表:

品名

商品编码

最惠国税率

增值税

消费税

卷烟

24022000

25%

13%

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56%+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36%+150元/标准箱

雪茄

24021000

25%

13%

36%

备注:每标准条是200支,每标准箱是250条,50000支,即消费税定额税为0.6元/条

卷烟和雪茄的关税、增值税按照从价计征,公式如下:

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雪茄的消费税按照从价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雪茄的关税加上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税率为120.7%,即100元价格的雪茄就需要缴纳120.7元的进口税。

卷烟的消费税计算就非常复杂,根据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不同,其消费税定额税率也有所不同。如果每条卷烟价格≥70元,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56%;如果每条卷烟价格<70元,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计算案例:郭某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买某卷烟,走私数量共计502条,总价值为50,200元。

关税应纳税额为:50,200*25%=12,550元

消费税应纳税额为:

每条卷烟价格100元,大于70元,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56%,消费税定额税为0.6元/条,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50,200+12,550+0.6*502)/(1-56%)*56%+0.6*502=80,548.18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200+12,550+80,548.18)*13%=18,628.76元。

共计应缴纳进口税额为:关税12,550+消费税80,548.18+18,628.76=111,726.94元。

 

五、结语

有关烟草类走私案件的辩护,除了常见辩护中的主从犯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虑外,计税价格的确认,税款核减、进境烟草制品的属性,自用部分是否扣除等都是辩护点。这都要求辩护人以务实又扎实的专业化基础工作,良好的沟通效能,推动案件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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