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索路径及数据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
检索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检索年份:2022年10月31日—2024年10月31日
关键词:走私罪、水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本文检索了近2年的涉及水客走私案共59件,不包含审理程序“再审”以及文书类型“通知”,从水客走私的行为模式、共同犯罪、偷逃税款数额、量刑情节及判罚结果等方面为水客走私类犯罪提供数据指引。(数据仅作参考)
二、数据整体分析
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近2年涉及水客走私共59件,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4年14件、2023年39件、2022年6件,其中一审案件有50件,二审案件有9件,二审维持原判的有7件,仅2件改判。
地域分布上来看,上海市水客走私案件数量最多,达到23件,占比39%。其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广东省,分别为13件和9件,占比22%和15%。此外,因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出台,海南省的水客走私离岛免税品案件也明显上升。
三、水客走私类案件总体概括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情简介 |
共犯地位 |
量刑情节 |
偷逃税款数额 |
裁判结果 |
案例1: 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新40刑初20号 |
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揽收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某某国际贸易公司准备走私入境的洋酒、化妆品等货物,黄某将取得的货物分发给李某甲等人,利用免税政策,通过位于合作中心内某商行虚假刷单,组织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水客将货物带出合作中心后,李某甲将货物收齐交与某某公司员工,从中赚取带货费差价。 |
从犯 |
自首 |
184万 |
被告人李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案例2: 宁波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某贵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粤刑终475号 |
被告人于某、赵某峰、何某民及杨某平、周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在日本、中国香港等境外订购的游戏机等货物交由吴某豪(另案处理)或某楷(另案处理)等走私团伙,以“水客”偷带等方式偷运进境至广东省珠海市及深圳市等地,再通过邮寄、货运等物流方式运至指定的收货地点 |
于某 |
认罪认罚 从宽处理 |
3634万 |
|
案例3: 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新40刑初18号 |
被告人李某使用POS机打印虚假销售小票,组织水客将其在黄某(另案处理)处拿的洋酒、化妆品等货物从中哈霍尔果斯××合作中心走私入境,李某在合作中心××广场停车场地下室负一楼××号店面处揽收水客走私入境的货物,再由张某甲(另案处理)公司员工将货物进行清点并集中揽收,后黄某以现金的方式向李某支付带货费。 |
从犯 |
从轻或减轻 |
98万 |
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案例4: 谭某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粤刑终573号 |
被告人谭某栋组织老乡、朋友(“水客”)等,支付“水客”每人每次300-500元报酬,利用“水客”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为其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货款由谭某栋统一直接支付。“水客”提货后由谭某栋将上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集货、清点卖给詹某等人。另外,谭某栋还在海南某某店通过中介或直接招募等方式,以每人每次300-500元酬劳招募航空离岛旅客,利用航空离岛旅客的购票信息和免税额度购买指定的海南离岛免税品,之后直接将离岛免税商品通过快递邮寄至茂名市电白区集货、清点,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卖给詹某等人。 |
主犯 |
认罪认罚 |
38万 |
撤销附加刑,维持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案例5: 黄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新40刑初7号 |
被告人黄某通过廉某揽收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全某准备走私入境的货物,囤积于其本人在合作中心租赁的库房内,并将取得的货物分发至蔚某、李某甲、李某乙、潘某、郝某(均另案处理)及本人手中,将货物“化整为零”,通过位于合作中心内某商行虚假刷单,利用免税政策组织水客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并赚取带货费差价。 |
从犯 |
认罪认罚 |
17万 |
被告人黄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
案例6: 吕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粤20刑初30号 |
吴某权雇请吴某伦等人,组成了以吴某权为首的走私团伙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吴某权在澳门关闸88茶餐厅隔壁仓库设立了澳门派货点,用于接收走私货物和派发货物给“水客”;租用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环村大街5号对面的一无名铁皮屋作为走私货物的存放仓库,分类整理登记记录打包后,通过物流公司运送等方式送到国内真实货主。被告人吕某慈在明知吴某权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下,帮吴某权走私团伙汇总走私物品发货单并制作统计表、记录走私账款开支、向走私团伙成员发放工资、报销为走私而进行的租房水电燃油支出等,还将其本人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吴某权用于收取走私通关费、提现支付水客带工费等。 |
从犯 |
从轻处罚 |
2074万 |
被告人吕某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案例7: 胡某华、梁某铭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4)粤06刑初12号 |
被告人胡某采用对保通关模式揽接黄某的国外医美产品,在澳门接收医美产品并分成小份分发给水客,通过水客在拱北口岸携带入境,再安排人员在珠海收货后,邮寄至黄某等人指定的地址。 被告人梁某受胡某华雇佣,在珠海接收水客携带入境的医美产品并打包后邮寄。 |
胡某 |
|
8810万 |
1.被告人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万元。 |
案例8: 叶某、李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24)新01刑初5号 |
被告人叶某受雇佣担任某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比某夏免税店管理人员,承担日常员工管理、财务等工作。被告人叶某利用国家对合作中心每人每天8,000元合理自用物品免税额度的政策,安排比某夏免税店员工董某、冯某、加某等人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将应当缴纳税款的4442盒雪茄免税带出合作中心,后交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雇佣李某组织“水客”,将应当缴纳税款的770盒雪茄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免税带出合作中心,并通过京东快递、客运班车等方式发运给国内收货人。 |
叶某、李某从犯 |
坦白 |
叶某 510万 91万 |
1.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案例9: 梁某伟、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3)粤20刑初70号 |
被告人梁某伟为逃避海关监管,委托“水客”组织者将其从澳门订购的200条共20000支古巴产“高希霸”牌短号雪茄烟偷带进境。“水客”组织者将涉案雪茄烟分散派发给多名“水客”,由“水客”携带货物经珠海市拱北口岸通过无申报通道走私偷带入境,送到珠海市某档口交货并集中存放。被告人梁某伟安排其雇工即被告人高某前往提货,后被告人高某将货物转运至珠海市香洲区某房间内。 |
梁某伟 |
认罪认罚 |
111万 |
1.被告人梁某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案例10: 薛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3)琼02刑初49号 |
被告人薛某得知组织水客在海南套购免税品后再次销售有利可图,先招募代购人员,后组织代购人员在三亚海旅免税城等免税店套购所需的免税商品,货款主要由薛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套购完成后,为逃避海关缉私部门侦查并保证自己顺利收到免税商品,薛某在茂名市的邮寄地址后会标注“弟哥”的记号,当地快递员以标记确定薛某的货物,并将货物直接送到薛某住址。薛某收到货物后,将货物销售给詹某等人。 |
主犯 |
认罪认罚 |
20万 |
被告人薛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
案例11: 董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
(2023)沪03刑初106号 |
被告人董某明知朱某(另案处理)自行或委托水客采取逃避海关监管、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为国内货主李某、卢某、齐某(均另案处理)等从香港走私进口游戏卡、游戏光盘,仍帮助朱某统计、收发走私货物并与货主对账、收取费用。 |
从犯 |
认罪认罚 |
172万 |
被告人董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
案例12: 厦门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严某棋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2022)闽刑终259号 |
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向境外采购香槟王等洋酒,并通过某乙物流厦门分公司“蔡某”、澳门“曾某”(另案处理)将某甲公司从境外采购的香槟王等洋酒以“水客带货”的模式从澳门带入珠海,再从珠海通过某乙物流公司寄至厦门予以销售。被告人严某棋作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向境外采购洋酒,并修改真实价格,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被告人瞿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联系某乙物流厦门分公司“蔡某”并收付部分货款 |
严某棋 (从犯) |
严某
|
45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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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王某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3)粤20刑初31号 |
被告人王某波与香港男子C商定,以港币450000元的价格委托C在香港购买一块劳某牌宇宙计型迪通拿系列手表,并由C委托两水客负责走私入境。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波将购表费用人民币385503元转账至C提供的银行账户。后C通过李某斌(已判刑)等人将上述手表走私进境,再通过快递方式发送至被告人王某波指定的国某地址。 |
主犯 |
从轻处罚 |
20万 |
被告人王某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案例14: 叶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3)新40刑初16号 |
被告人叶某接受林某雇佣,将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货主林某的550箱(3300瓶)五粮液白酒和36箱(432瓶)轩尼诗VSO洋酒交给达某、良某、奴某、杨某等人走私入境。上述人员通过租用合作中心内店铺POS机打印虚假购物小票,组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将酒从合作中心走私入境。叶某清点数量后告知林某,林某指派物流公司人员将酒集中打包发运至泉州、深圳、珠海等地。 |
从犯 |
从轻或减轻 |
118万 |
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案例15: 巫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2022)闽刑终273号 |
厦门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向境外供货商采购香槟王、帝豪马特里VS干邑白兰地、野格利口等品牌洋酒后,通过虚假刷单(跨境电商)、低报价格及“水客”带货等模式将洋酒走私进境,巫某担任某该公司业务员,受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指使,负责洋酒进口业务,包括订购货物、联系报关、制作用于低报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以及货物清关、销售等 |
从犯 |
从轻或减轻 |
33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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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格列举了15篇涉及水客走私的刑事案件,包括案件名称、案号、案情简介、共犯地位、量刑情节、偷逃税数额以及裁判结果的基本信息。从列举的案件来看水客走私的行为模式主要分为“蚂蚁搬家”式、离岛免税带货式、普通水客带货方式。
各种行为模式的差异,会导致行为人主观违法性认定、共犯地位、量刑与裁判结果的差异,因此,整合分析水客走私案件的行为模式对于类案辩护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探究水客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和司法机关的量刑是否符合罪刑法定有重要意义。
四、水客走私行为模式分析
(一)“蚂蚁搬家”式走私
此种类型为常见的水客走私方式,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点。通过将走私物品化整为零,利用众多人员多次少量运输的方式来逃避海关监管。例如,大量的“水客”每人每次携带限量内的高价值物品越过边境,或者利用边境地区复杂的地形,如一些管理相对薄弱的小道、非设关地等进行走私物品的传递。这也是为何新疆成为“蚂蚁走私”类走私犯罪的高发区域的原因之一,“水客”群体利用边民互市以及特有的边贸政策、特殊的地形完成走私行为。
该类型走私案件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国内货主利用免税政策,组织“水客”团体进行“蚂蚁搬家”式化整为零的运输、携带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进行囤货并通过虚假刷单使货物“合法化”,最终流向国内销售或其他用途。从案例1-3可见,国内货主或者“水客”头目,组织、利诱边境民众利用边民互市的贸易特点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少量多次携带限额高价货物跨境。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个人偷逃税款额达到10万元,单位偷逃税款额达到20万元),构成走私犯罪。
上述案例中的国内货主为何遭到刑事处罚,原因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利用“水客”或者“水客头”作为逃避监管的工具,偷逃应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以及破坏监管秩序,因此具备处罚的合法性要件。但作为走私工具的“水客”在具体案件中能直接被认定为走私罪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水客”有帮人从境外带货的行为不必然构成走私,“蚂蚁搬家”式走私的“水客”或许只是被利诱的边境民众,利用身份的特殊性便利通关,顺便携带相关货物、物品。对于捎货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违法性认识,不知该类行为触犯了海关监管制度。如果对于大量的边境群众科处刑罚,不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对于没有主观恶性的边境“水客”群体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对于仅是违法,但未达到刑法定罪条件的不予以刑事处罚,而是一般行政处罚即可。
(二)离岛免税带货式走私
该类型的走私生发于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货主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商品的优惠政策,组织、诱导他人大量购买这些商品,并非法获取购买资格或套取免税额度。例如,货主通过收集他人的身份证件信息,雇佣人员购买免税商品。通过一定的报酬让本地居民或者游客使用其免税额度购买商品,从而突破个人购买免税品的限制。
案例4、5皆为货主利用离岛免税政策,招揽“水客”购买免税物品再进行集中收货,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两个案例不同点在共犯地位上,案例4的谭某属于从犯,帮助实际的货主进行招募、收发货行为。案例5的薛某属于主犯,为自己进行二次销售而招募人员进行套代购行为。实践中离岛免税带货式走私中的“水客”群体呈现特殊性,其不仅包括有组织性的“职业水客”还有去往海南岛旅行的游客、在校大学生群体。对于这类“非职业水客”相关的处罚情况和法律依据如何?通过数据检索到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例涉及大学生走私离岛免税物品案件,法院对其定罪依据是违反《海关法》及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职业水客”一类,其走私行为违法还涉及组织招揽其他人员进行免税物品的携带、运输。而针对去往海南旅行的游客自行携带或是被利诱夹带超出免税额度的物品离岛的行为,是受到行政处罚还是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另根据《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购买离岛免税品的种类和数量是有一定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数量购买离岛免税品,超过限额部分的离岛免税品不能享受免税优惠,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补征相应的关税,否则构成违反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这是超额携带免税物品的行为定性;该《公告》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公告》专门针对超额携带未申报免税物品的相关处罚依据。
确定离岛套购走私中参与者在涉案活动中的地位,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实践中,对于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人(水客、水客头目、货主)在走私活动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参与次数、涉案金额、获利情况等,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罪责大小。对于走私离岛免税商品共同犯罪,应从犯意发起、实行行为的分工与完成、获利分配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主从犯。
(三)普通水客带货方式
实践中大多“水客”走私案都是通过有组织的运输、携带相关货物、物品完成。一般由货主找到“水客”组织头目,由该头目找到水客成员、支付报酬后集中收取走私货物,最终交给货主。本文进行数据检索后发现此类货主不仅有自然人,许多企业也涉及收购境外货物,以“水客带货”等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例如案例6中的甲公司向境外采购洋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员工各自分工,通过采取“水客带货”、低报价格等方式走私货物,该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最终承担了较重的裁判结果;案例7的梁某为自然人货主,为偷逃雪茄烟而找到水客头目,通过水客成员的携带送达其指定的收货地点,作为主犯承担刑罚责任。
实践中“水客带货”通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海关法及其相关规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需要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看水客帮人带货的地位,属于水客头目还是职业、非职业水客。其次,水客的涉税金额,偷逃税数额对于其行为性质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值得重视。此外,要考虑到水客的带货行为情节,有些水客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只帮人带了一次货或是较小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在处罚方式上,水客一般会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走私货物等行政处罚,在一些特定地区,如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相关的水客行为,会被取消一定期限内的免税购物资格。通常是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或不得享有规定额度的免税购物资格。
对于职业水客涉及走私犯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如何认定“水客”在走私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呢?这要根据“水客”在走私犯罪中的行为、作用、角色等予以不同的认定。例如水客头目,主要负责招揽货主从境外走私货物,招聘专业水客携带货品,组织、领导水客为货主走私货物入境,其负责入境通关的核心环节,主动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在走私环节中处于关键、核心地位。在这类走私案件中,水客头目都是认定为主犯。对于一般水客而言,如果是受雇于水客头目,按照具体走私入境的货物数量收取劳务费,而不直接参与分赃,在走私活动中,是接受水客头目领导、指挥,虽然实施了走私实行行为,但是其对于走私活动没有任何支配以及自主权,其作用相当于水客头目的工具,在整个走私链条中,具有明显的从属性,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但一般水客如果不是受雇于水客头目,而是自身主动提出走私犯意,积极联系货主,联络其他水客共同实施走私通关行为,并收取对应的报酬,一般也认定为主犯。
五、结语
本文对“水客”走私案例进行归纳,并对其中的行为模式作出简要分析,探究该类案件以“蚂蚁搬家”、离岛免税带货、普通水客带货等方式完成跨境走私,各种模式下货主、单位工作人员或水客组织者的责任认定差异。海关律师提醒,跨境走私属于非法行为,跨境交易的企业及个人应当熟知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误入走私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