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改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以下简称《计税价格表》)。本文以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为依据,说明我国现行物品进境政策的变化。
一、我国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政策的发展:
过程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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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
2 |
提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未列明物品的归类原则;提出《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和完税价格确认原则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 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
3 |
修改完善了《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确定了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认原则,并且将完税价格确认原则中的3倍(或1/3)修改为2倍(或1/2)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发布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
修改《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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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进行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
5 |
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归类表》及《完税价格表》进行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
6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时废止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
二、现行进境物品政策的变化
(一)《分类表》和《计税价格表》
2024年第175号公告所公布的《分类表》和《计税价格表》将原来的375个税号优化调整为302个分类编号,使物品类别界定更加清晰,便利个人理解和自主申报。比如,将适用综合税率20%的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家电和灯具、吸尘器等小家电整合为“家用电器及其配件、附件”;将适用综合税率13%的计算机、手机等整合为“家用信息技术产品”;将适用相同综合税率、功能类似的化妆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进行分类编号整合;对智能穿戴设备等近年来市场上的新兴产品增设分类编号。
(二)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的变化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确定了进境物品的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的原则。
1. 物品归类原则是以列明为基本,以未列明为例外:《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2. 物品完税价格也是以列明为基准:《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3. 而现行有效的2024年第175号公告,其所公布的归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认原则在侧重基础不同:
(1) |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
(2) |
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①《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②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
不同于之前以《完税价格表》列明为主,现有计税价格确认原则更倾向于以实际成交购买价格为基础,这一点与《关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的宗旨相一致。符合现行的海关审价机制,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由海关依次以实际购买价格、《计税价格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
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作为计税价格,尊重客观实际,符合《海关法》、《关税法》的规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保留采用《计税价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也符合《关税法》的规定,有助于在无法确定进境物品实际购买价格的情况下,采用多种方式确认价格,减少纳税争议,促进通关便利。
三、进境物品的其他政策变化
(一)旅客可携带或寄递进境物品数额变化
现行有效 |
已经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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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递进境物品数额 |
1.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 2.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3.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
1.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 2.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
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
1.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2.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无需填写申报单,予以免税放行。 |
(二)旅客可携带其他物品限量变化
现行有效 |
已经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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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1.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 2.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75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 |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 |
香烟/雪茄 |
1.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2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2.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200支,或雪茄超过10支,或烟丝超过250克。 |
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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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 |
1.电子烟烟具超过2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6个,或烟液容量超过12毫升; 2.自港、澳地区进境的,电子烟烟具超过1个,或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超过3个,或烟液容量超过6毫升。 |
1.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2.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3.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4.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