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6年9月30日)下午,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三份通知调整关于化妆品的消费税。这三份通知分别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部分商品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6﹞26号)
这三份通知,明天(201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吴国雄律师对以上三份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减少了征收消费税的化妆品种类
财税〔2016〕103号文将化妆品一份为二,即高档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所谓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对高档化妆品继续征收消费税。高档化妆品之外的称之为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二、 降低了消费税税率
目前的化妆品消费税为从价计征30%,新政策执行之后,调整为从价计征15%。
三、 征收消费税的进口化妆品(货物)限定为6个八位税号中的高档化妆品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特别要注意,只是对以上税号中的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
四、 作为个人物品进境的化妆品分为两档征税进口税
财关税[2016]48号文针对的是贸易进口的化妆品(货物),税委会﹝2016﹞26号文则针对作为个人自用物品的化妆品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对个人物品不单独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而是征收综合税称为“进口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税委会〔2016〕2号)将所有化妆品归入第三档,即从价征收60%进口税。新政策保留“高档化妆品”在第三档,这意味着“普通化妆品”归入第二档的“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征收30%的进口税。
综合以上分析,对进口(进境)化妆品税率变化列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