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公告视特殊监管区内区外两种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对新的时限作出了一定的限定:
一、属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属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新的限定: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此前,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公告2020年第78号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