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进行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