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无代价抵偿”方式退运出口并重新进口,进口时无须再征收税款。(理论上可以不复运出境,而是放弃交海关处理,但是执行起来有难度)
二、以“退运货物”方式退运,申请退还原已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残损,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四、企业直接销毁后重新进口的,不符合退还税款的条件;同时,重新进口时还要按章计征税款。
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无代价抵偿货物征税(第三章第一节);
税款的退还(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