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您好,我司之前出口了一批货物,但是当时报关单中的境内货源地写错了,导致现在无法退税,联系申报地海关修改,海关给出的答复是:“采购合同签订日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均晚于报关单的申报日期”,所以不同意修改。 因为当时出口的防疫物品很紧急,所以就先走报关流程,合同和发票再后补的,这样有什么问题吗? 如果海关以这样的理由不给修改,是否有相关的政策支持海关的这种说法?
海关律师回答:
这个不是法律依据的问题,是“理”的问题。你应当举证日期倒挂的合理性。海关不接受该项举证的,则考虑走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