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现行海关法规体系,应视为境内区外企业的出口加工业务。加工完毕运回境内区外时,应当适用出口加工成品复进口的征税规定计征税款。
二、现行出口加工成品复运进境的征税规定: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关税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上述规定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出口至境外进行加工的规定。对于出口加工区内的“出口加工”,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暂未见明确规定,可参照有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见: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