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商品条码(条形码)的使用,并无强制性要求。
部分地方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对部分国内预包装商品的“生产”,规定了强制性要求(如《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对食品、卷烟、酒、饮料等五类十一种商品规定国内生产必须具备商品条码)。
对于进口管理,国外商品有无条形码(国内法定正式名称为“商品条码”),不是商品进口的必要条件。海关不会对此进行监管。
感谢律师的回复
感谢律师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