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海关执法的角度,构成“责令退运”条件的货物,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必须退运,想各种办法退运。
二、如果相应货物未按期退运,用法律条文讲,就是海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可以在可能的行政处罚中作为从重、加重处罚情节体现在处罚决定中。
三、如果对责令退运的决定和通知不服,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但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