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2020年1月31日我司委托联邦快递从香港运往中山需进口报关的一批物料,2020年2月2日到达广州海关,因疫情原因没有及时申报报关,直到2020年2月25日正常上班了才申报进口,从而延迟申报9天,产生滞报金1191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8日支付滞报金后,经同事告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此票滞报金是在疫情期间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滞报金不应征收。
根据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错收和多收需退付的行政性收费, 业务部门根据交费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报经主管关领导审批后,填具《海关交(付)款通知书》送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退款。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开具正式收款收据,由银行划转退款。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开具收据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退回海关原开具的行政性收费票据,银行划转有困难的可退付现金。
已支付的滞报金是否可以退回?如何申请退回?
海关律师回答: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公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发生滞报、应当缴纳滞报金的,起征日顺延至复工日期。因此,上述情况遇有企业滞报的情形,海关征收滞报金的起征日为省级政府确定的复工日。广东省复工日是2月10日(不早于2月9日24点)(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在2月10日后发生滞报的,已经不存在适用疫情期间复工延迟导致起征日顺延的问题。
当然,实践中可能存在报关过程某些环节因为各种原因未如期复工,导致客观上无法完成申报,这种情况,可以想办法适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可抗力)、第四项(海关或司法、执法部门原因)、第五项(其它原因)的规定,评估退还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不可抗力”的解释,一般指无法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客观障碍。面对疫情威胁无人复工的情况,是否可以归因于不可抗力,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得出绝对是不可抗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