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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纳税义务人
    提问时间:2021-08-25 16:46:55  提问用户:270***006@qq.com  浏览:1288次

    用户提问:

    我公司受承租人的委托,作为其经营单位,代理其承租的游艇向海关进行租赁征税申报, 消费使用单位是承租人,我们公司和承租人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如今承租人逾期未缴税款,导致我公司无法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海关将我们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失信认定企业处罚并强制执行我公司进行缴税。海关此做法是否合规? 我公司只是代理进出口公司,不是实际的收货单位。税单是双抬头税单,进出口代理公司是否是海关法中规定的关税纳税义务人? 如果我们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如何复议才能取胜。请老师指导

    海关律师回答:

    一、合法有据。但具体行政行为除了合法,还要满足合理性的要求。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需要全面掌握情况方可判断。

    二、报关单上体现的“收/发货人”,属于《海关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三、找出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和证据,紧紧依托《海关法》,用海关法的语言,组织好复议材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要具体帮助,请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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