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是海关总署规章,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大于海关总署公告。
二、对于邮寄音像制品而言,海关总署制订的上述《办法》,是针对这一事项更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订的规定,法律效力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三、结论:个人自用音像制品,单碟发行每人每次20盘以下,免税邮寄入境。
四、建议:不发生争议才是最高境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一次邮寄,不超过20盘的同时,不要超过人民币1000元,万无一失。
五、当然,如果已经发生,可按上述思路向海关申辩。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