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具体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上述法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如何得到适用,都是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要进一步帮助,请联系兰迪律所海关部。电话0755-25327077。注明来自海关律师网的网上问答栏目,方便提高沟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