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问。
“进出口”,并没有法定的概念解释。从《海关法》以及关联海关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对各种海关监管、通关、征税法律关系,进出口活动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可以得出这么一个推断解释:
(一)一般所指的“进出口”就是货物、技术,以商业目的或其它目的,经过向进出口监管当局申报的程序,进入或离开一国主权管辖范围的活动。作为法律概念与作为生活概念使用时,具有不同的内涵。
(二)以货物、技术为对象的“进出口”作为生活概念使用时,与“进出境”含义相近。
(三)“进出口”作为法律概念使用时,往往是在与“进出境”相对而言,并在此时具有较大的法律区分意义。举例如下:
1.从空间意义上讲,“进出口”可能有物理意义的进境或出境行为,也有可能只是虚拟的海关申报手续。例如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时,只有海关申报意义上的“进口”,而货物实际上早已完成物理上的进境。
2.从法律结果上讲,一般完成海关所有监管手续的,多称为“进出口”,否则,多称为“进出境”。例如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货物进出活动,从境外入区,称为入境,申报单证为“入境清单”;从区内到区外境内,称为进口,申报单证为“进口报关单”。反之,从区内到境外,称为出境,申报单证为“出境清单”;从区外境内到区内,称为出口,申报单证为“出口报关单”。
(四)旅客、运输工具出入,均称为进出境。
二、第二问。
如前(三)2点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