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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保区暂时进出口汽车
    提问时间:2022-05-10 10:27:38  提问用户:139****9937  浏览:658次

    用户提问:

    综保区外企业原从境外直接暂时进口的汽车,依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3号公告,到期后复运出到综保区,海关接受为复运出境,可核销结案?那该区外企业后又以暂时进口重新从区内再报该汽车进关境到区外,海关是否可接受,有否政策支持,或者说是从综保区内能否暂时进出口汽车,盼复,谢谢。

    海关律师回答:

    一、根据该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原暂时进境货物依法核销结案后,法律上已经履行复运出境义务。

    二、之后,可以按现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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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1)
    1#   2022-05-12 11:08:53
    139****9937

    对于“二,之后,可以按现有海关监管规定办理。”,不知现有海关监管规定,具体是指哪个政策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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