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所说“外商自带车”,在海关监管上指外方“常驻人员”自用小汽车。对申请主体有一定的资格要求。进境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你所述情况,显然是涉嫌借用、套取他人指标进境常驻人员自用小汽车。属于《海关法》规定的伪报贸易性质进口。
三、查实主观故意的,涉嫌走私。首要问题是逃避国家对汽车进口的限制性管理。
四、至于逃避进口税收,如果有低报进口价格的,则会涉及偷逃税款的问题。
五、“常驻人员”是指:
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令第115号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