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您好,我们最近出现了被海关复查,说之前以无代价抵偿的当时清关回来的不符合原规定。我们不知道在原合同超过3年之后,不能进行无代价抵偿。出口的时候海关也批准了,回来的时候也放行了,但是现在复查要 我们补税,要移交缉私局。请问这种怎么办呢?
海关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具体可将报关资料、海关审查资料及详细情况通过邮件发送给我们,以便作进一步判断,为您提供更准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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