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7号修改发布)第二十七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在实践中,对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需要满足成品退换时,应先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因此,需要在分别在原手册下做进料成品退换(4600),数量/金额需要一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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