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漏缴税款追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的海关执行征收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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