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您好,我们是一家代理报关公司,我司委托人从日本通过零售渠道购买商品,通过邮递运输方式进口至国内用于销售。
鉴于上述货物具有商业属性,我司按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第四条以邮运进境的商业性邮件按照货物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收货人亦无异议),但申报了4件后(海关均已结关放行),海关突然以货物不能通过邮递运输方式入境为由,不再受理申报,同时认为43号公告仅对个人邮递运输进境的物品有效,不适用商业目的邮件。我司表示不能认同,目前货物仍有约二十个邮件未申报通关,该海关尚未按法定程序做出任何正式书面告知不受理申报的法律依据(距邮件运抵已有一个多月)
请问上述情况我司按照对43号公告中第四条以邮递运输方式“商业性邮件”入境并以货物报关方式申报是否合法合规?
海关不受理申报的理由是否违背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收货人是否就此可提出抗辩或行政复议?
麻烦您抽出宝贵时间给予指点,万分感谢!
海关律师回答:
您所描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建议通过电话0755-25327077联系兰迪海关业务团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