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客户涉嫌在美国通过虚报进口商品成本故意少缴个人所得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客户聘请了一家中国律所及一家美国律所共同处理中美两国的法律事项。
中国律所向美国律所提供了一份其撰写的分析客户在华法律问题的保密备忘录A。同时,中国律所向客户本人提供了一份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的保密备忘录B。在两份备忘录页眉处,该中国律所均用英文写有“保密且受特权保护”、“律师工作成果”的字样。美国税务机关发出传票,要求提供两份备忘录。在美国法下,客户是否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备忘录A和B?
同时,客户的中国律所与中国的海关部门就顾先生的法律责任和罚款问题做了详细的保密沟通。美国海关和税务部门均得知了这个消息,分别要求客户提供与中国海关沟通的相关邮件、微信记录。在中国法下,客户是否应向美国海关及美国税务部门提供与中国海关的沟通记录?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基于保密情况和商业需求等综合实际情况做合理范围内的响应,建议通过电话0755-25327077联系兰迪海关业务团队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