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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理物品进出收货人是否要一致
    提问时间:2023-02-28 18:47:43  提问用户:139****9937  浏览:343次

    用户提问:

    若A出口到B的产品,B后面给到了C,C发现问题需要维修,直接发给A维修,A修复后退给C,如此,是否符合海关对修理物品的要求,若符合,又是否有什么前提条件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符合。出境维修时需要提交AC之间的维修合同;复进境需要在原出境6个月内完成,否则需提前申请延期或纳税进口,复进境时需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在实操中因各出境口岸海关流程差异而有所区分,具体流程建议和贵司出境申报地海关咨询确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上述信息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若需进一步了解建议通过电话0755-25327077联系兰迪海关业务团队咨询。


    留言(1)
    1#   2023-03-03 14:47:28
    139****9937

    谢谢,A是国内的话,那CA就是进境维修了,那是否也是符合,也是参照出境维修一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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