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品申报出区,申报货物不属于配额管理范围的,不存在配额管理的问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第四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
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