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通过《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方式进口,一般情况下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于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实践中与申报地海关进行确认。
条件:需要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需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