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况,应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由稽查部门对《主动披露报告》进行核实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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