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老师,您好!如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货物销售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再与国内C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再将货物销售给国内C公司,货物的流转是通过综保区保税物流“一日游”的模式进行的,国内A公司将货物运至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企业D公司,国内C公司再从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企业D公司处将货提走。在这种情况下,国内A公司和C公司的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发货人名称是填报“香港B公司”还是填报“NO"?现在,现场海关是以无实际境外收发货人为由,要求填报“NO"。请问老师,针对此类业务模式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填报"NO",适用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的规定吗?谢谢!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