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老师,您好!如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销售给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再与国内C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销售给国内C公司,但是货物是通过国内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物流功能进行流转的,未实际进出境,这种情况下,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发货人名称可以填“香港B公司”的名称吗?现在,现场海关关员以货物无实际进出境为由,要求填报“NO",请问老师,像这种业务模式下的进出口报关单必须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报“NO”的规定来填报吗?谢谢!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