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的公告)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鞋属于应当征税的商品,适用20%税率进境物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按照货物贸易进口申报并纳税。物品完税价格参照《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货物完税价格以公允交易价格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