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
根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境内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
综保区转口贸易,国内区外企业签订合同购买合同,入综保区保税仓储,进境备案清单境内收货人应为国内区外企业还是综保区内仓储企业?
而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根据填制规定,只能是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