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暂时出口货物超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后仍按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