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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单不是许可证件
    提问时间:2023-12-26 14:56:28  提问用户:hez***63@163.com  浏览:590次

    用户提问:

    进出口农药放行管理通知单我认为不是许可证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需要法定行政许可法39条的释义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64条的解释,中国只有一部行政许可法,许可事项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设定,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农药管理的最权威的法规在法规中未把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放行单设定为许可事项。416号公告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不得作为许可处罚的依据,《国务院2022年全面实行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要求所有许可事项都在清单目录内,目录外不得有许可事项,清单之外如果许可事项应该被清理,所以不是许可证件。国务院2022年许可事项清单和国务院2023年许可事项清单均无进出口农药管理放行通知单,所以进出口农药放行通知单不是许可证件。这是我的学习理解,请查实。

    海关律师回答:

    你好,农药进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出口收发货人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农业农村部授权机构签发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法规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留言(5)
    1#   2023-12-29 08:44:06
    h***6163@163.com

    《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我认为不是许可证,未在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内。《农药管理条例》说的是进口,就此事在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给原农业部回函中已经明确表示不是,原因是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2#   2023-12-29 08:45:34
    h***6163@163.com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171号)指出,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3#   2023-12-29 08:46:33
    h***6163@163.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是农业农村部的下属事业单位,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具备作出许可事项的资格,故不是许可证件。



    4#   2023-12-29 08:47:33
    h***6163@163.com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释义,行政许可证件包括以下几类: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许可证件”是在《行政许可法》范围之内的许可事项。



    5#   2023-12-29 08:49:12
    h***6163@163.com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要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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