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原产地证书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其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12个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