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允许出口的旧品,如果有出口成交价格,则海关以成交价格基础来审定完税价格;如果无成交价格,海关将按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来审查确定。
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