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报,至于是否允许出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具体规定请参考《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一)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的;
(二)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境申请,并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出境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古生物化石的出境地点、出境目的、出境时间等内容。
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外方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科学研究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的应急保护预案、保护措施、保险证明等材料。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