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退税商店,是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
由以上规定可知,可申请退税的限于个人物品,个人物品仅限于合理自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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