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该情形涉及到是否应当认定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情形。您描述的不够具体,无法做出判断,建议查看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
二、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二)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实质性归类审核包括化验检测商品成份且未对归类认定提出疑义、查验核对归类、补充申报归类事项或修改报关单归类事项等形式;
关于实质性归类审核的解释,可查看海关归类中的实质性归类具体指什么。
若海关对您的商品归类做出过实质性归类审核,且已通关放行,则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